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备案】企业会计政策调整
事项名称 【备案】企业会计政策调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事项分类 企业事项
对   象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
责任部门 财务监督与统计评价处
申请条件 国资委监管企业
办理材料 企业会计政策调整报告(原件)
材料格式 纸质版
份   数 1份
签字签章
要   求
盖企业公章
表格下载
示范文本
表格填写
说   明
办理流程

企业会计政策调整流程

办理时限 收到企业备案申请报告后,15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
办理地点 国资委财务监督与统计评价处(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政府大院5号楼329室)
工作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 0471-6945943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