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752568352Y/2022-02377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国资委 文  号 内国资发〔2022〕8号
成文日期 2022-06-06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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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国资委
文  号 内国资发〔2022〕8号
成文日期 2022-06-06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推进出资监管企业法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10  来源:自治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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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推进出资监管企业法治建设,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助力“十四五”时期自治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推进出资监管企业法治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国资委

2022年6月6日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推进出资监管企业

法治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工作对“十四五”时期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资发法规规〔2021〕80号),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出资监管企业法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国有企业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和自治区国有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着力健全领导责任体系、依法治理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工作组织体系,持续提升法治工作引领支撑能力、风险管控能力、涉外保障能力、主动维权能力和数字化管理能力,不断深化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国企建设,为加快建设行业一流企业筑牢坚实法治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以服务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和自治区国有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为目标,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法治工作全面融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支撑保障作用。

——坚持完善制度、夯基固本。以强化制度建设为基础,坚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转化为企业规章制度,嵌入业务流程,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深化。以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合规管理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在做深做细做实上下更大功夫,真正发挥强管理、促经营、防风险、创价值作用。

——坚持勇于创新、拓展升级。以适应市场化、法治化发展需要为方向,结合实际拓宽法治工作领域,探索优化法务管理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加快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三)总体目标

“十四五”时期,出资监管企业法治理念更加强化、治理机制更加完善、制度体系更加优化、组织机构更加健全、管理方式更加科学、作用发挥更加有效,法治建设取得更大进展,为企业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保障。

二、着力健全法治工作体系

(四)着力健全领导责任体系

坚持党对依法治企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作用。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必学内容,作为企业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必修课程。不断完善党委(党组织)定期专题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党委(党组织)要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汇报,每年不少于1次。党委(党组织)研究讨论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或法务负责人列席并发表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干部任期法治谈话制度。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内容。

深化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法治建设纳入整体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各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将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具体化、清单化。主要负责人应当将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对本单位及子企业推进法治建设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可以将其纳入经营业绩考核。

强化董事会推进法治建设职能。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职能,明确专门委员会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把法治建设纳入整体工作统筹谋划,将进展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优化董事会知识结构,通过选聘法律专业背景人员担任董事、加强法律培训等方式,提升董事会依法决策水平。

(五)着力健全依法治理体系

发挥章程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统领作用。按照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结合行业特点、股权结构、管理架构等实际,合理设置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和履职程序,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协调运转、制衡有效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领导、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经理层经营管理的作用。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股东会定位与职权,规范议事决策方式和程序,完善运作制度机制,强化决议执行和监督,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完善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审核把关机制。已经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进一步保障总法律顾问充分履行职责。落实总法律顾问列席党委会、董事会参与研究讨论或审议涉及法律合规相关议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制度,将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重大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必经前置程序。党委、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经营班子会)讨论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投融资、担保等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有总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决策企业重大涉法事件,应当由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联审联签。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总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违反上述规定或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经营班子会)不予采纳总法律顾问意见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由分管法律事务的管理层领导参照总法律顾问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各出资监管企业报请自治区国资委审批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按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出具经总法律顾问审核签字或分管法律事务的管理层领导签字的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依法对子企业规范行使股东权利。认真研究制定子企业章程,切实防范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等风险。特别要认真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章程,严格按照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通过派出董事监事行使出资人选择管理者权利。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子企业的基本信息、关键财务数据等,通过查阅、复制各种会议记录、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保障知情权。

(六)着力健全规章制度体系

明确规章制度归口管理。各出资监管企业要进一步明确法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职责,健全规章制度制定、执行、评估、改进等工作机制,加强法律审核把关,强化对制度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适用范围、重要程度、管理幅度等,构建分层分类的制度体系框架,确保结构清晰、内容完整,相互衔接、有效协同,切实提高科学性和系统性。

定期开展规章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定期开展规章制度梳理,编制立改废计划,完善重点改革任务配套制度,及时修订重要领域管理规范,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定期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增强制度刚性约束,推动制度有效落实。

(七)着力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持续完善合规管理工作机制。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务管理机构归口、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的合规管理体系,到2025年各出资监管企业基本建立全面覆盖、有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体系。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财务、投资、产权、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等业务部门、经营单位和项目一线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编制重点岗位合规职责清单,将合规要求落实到岗、明确到人。及时完善业务制度和管理流程,防范违规风险,坚决守住“第一道防线”。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子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对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经济合同开展合规审查,不断筑牢“第二道防线”。强化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部门监督责任,加强对重大项目、财务资金、物资采购、招投标、中介机构选聘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或企业立行立改,对造成损失的按照规定严肃开展问责,切实发挥第“三道防线”震慑作用。

建立合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合规风险事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合规管理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或盟市级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因单位犯罪引发刑事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管制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合规管理归口部门于每年年底全面总结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起草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适时开展验收检查工作,对合规体系建设不合格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八)着力健全工作组织体系

不断提升法律顾问队伍整体水平。要重视法治人才培养,强化顶层设计,健全市场化选聘和激励制度,形成重视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机制。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企业,要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专兼职企业总法律顾问尽快到位。坚持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方向,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到2025年底,出资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要全部设立总法律顾问,具有法律教育背景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比例达到75%。自治区国资委定期开展总法律顾问述职,促进更好行权履职。

加强法务管理机构建设。2025年前具备条件的出资监管企业集团层面和重要子企业原则上独立设置法务管理机构,其中上市公司应于2023年底前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和需求相适应的法治工作队伍,拓宽法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建立法治工作激励机制,对于在法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有效防范重大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

三、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

(九)围绕中心工作,着力提升引领支撑能力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紧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自治区国有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重点工作,深入分析对企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提前研究可能出现的法律合规问题,及时制定应对方案和防范措施。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深入分析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模式可能产生的影响,推动从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等方面及时作出调整。结合企业、行业实际,对相关立法研究提出完善建议,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十)强化风险防范,着力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加强法律审核把关,保障企业依法经营。各出资监管企业要持续巩固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制度,确保审核率达到100%。进一步规范法律审核方式和标准,通过跟进意见采纳情况、完善后评估机制等,不断提高法律审核质量。不断建立健全法务人员全程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外投资、重组整合、上市并购等重要经营活动机制,通过参加商务谈判、拟定交易文件、出具法律意见等多种方式,加强法律审核把关,保障企业依法经营。

建立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各出资监管企业要建立常态化风险隐患排查处置机制,针对排查出的共性风险,通过提示函、风险专报、案件通报、提出法律建议书等形式及时预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严格落实重大法律合规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集团公司要全面掌握风险事件并指导子企业及时应对、有效处置。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各出资监管企业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确权工作。要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分别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专项管理办法。要抓紧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进一步加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防范在企业对外并购、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流失。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防止因员工“跳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打造知名品牌,提升品牌价值。

(十一)深化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着力提升主动维权能力

着力提升案件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各出资监管企业要紧紧围绕完善案件管控模式、增强案件策划能力、整合和配置案件法律资源等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提升案件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集团公司要统筹规划各子公司法律案件,加强专业指导。对已发生的案件,要深入研究,提高案件策划的专业水平,实现对案件审理过程、审理结果和执行效果的有效控制。对于进入执行环节的案件,要综合运用司法手段,提高执行率,加大力度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各出资监管企业要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三个阶段合理配置法律资源和专业力量,避免顾此失彼,出现后面“救火”、前面“着火”的现象。要将重大案件列入工作台账,推进化解长期未结重大案件。

严格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例报告制度。各出资监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作为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在立案前、作为被告应当在收到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有关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由出资监管企业书面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或者通过自治区国资委大数据监管服务平台报送。重大法律纠纷是指:资产总额1000亿元及以上企业、发生标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法律纠纷;资产总额100亿元~1000亿元企业、发生标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法律纠纷;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下企业、发生标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法律纠纷;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涉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案件;涉外案件(含涉港澳台案件)以及其他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意见备案的,由自治区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十二)强化信息化建设,着力提升数字化管理能力

加快建立法务管理信息系统。各出资监管企业要加快建立与法治建设相适应、与业务工作相融合的法务管理信息系统,突出抓好合同管理、制度管理、案件管理等重点业务信息化建设,加强与财务、产权、投资等管理系统的互通互联,2025年前各出资监管企业法务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建立并上线运行,逐步向各级子企业延伸。各出资监管企业要积极探索运用数字化技术,拓展智能化应用场景,实现法律合规风险在线识别、分析、评估、防控,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十三)强化涉外法治工作,着力提升涉外保障能力

着力提升涉外保障能力。各出资监管企业要加强涉外法律合规风险防范,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在境外投资经营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重点企业、区域或项目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法务人员。加快建立健全境外重大项目法务人员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实现从可行性论证到立项决策、从谈判签约到项目实施全过程参与,确保风险防范全覆盖。深入研究、掌握运用所在国法律,加强国际规则学习研究,密切关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提前做好预案,切实防范风险。

四、扎实推进普法宣传工作,厚植法治文化

(十四)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突出学习重点和对重点对象的法治教育。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自治区“八五”普法总体部署,结合出资监管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实际,进一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多样化。要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确保企业普法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深入推进。突出学习教育重点,组织企业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规法律、生态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密法律法规等,学习与国资监管、国企改革、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引领作用。要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法治教育,以企业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业务骨干人员等“关键少数”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推动将法治学习作为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职工入职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努力提高企业全员法律意识,使依法合规、守法诚信成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为和基本准则。

五、保障任务顺利完成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法治建设领导机构作用,将法治工作纳入自治区国有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谋划、同步推进,加强部门协同,强化人员、资金等保障,形成工作合力。制定本企业未来五年法治建设实施方案,与“十四五”规划相衔接,提出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建立法治工作专项考评制度,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对子企业考核体系。统筹推进法治工作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监督工作,完善内部协同机制,提高责任追究体系效能。加大问责力度,对未经法律审核或未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违规经营投资决策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十六)持续深化对标。综合分析国内优秀企业法务管理基本要素和具体指标。立足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管理基础等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对标举措,确保目标量化、任务明确、措施有力。将法务管理对标工作纳入本企业对标行业一流管理提升行动。企业要全面开展对标,努力补齐短板,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十七)强化指导交流。自治区国资委将根据企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定期组织调研督导,深入了解落实情况,推动解决难点问题。完善学习交流机制,聚焦重点难点,创新方式方法,增强交流实效。出资监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子企业法治建设的督促指导,通过加大考核力度、细化工作要求、定期开展调研等方式,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目标任务在子企业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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