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6月,自治区国资委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2年,自治区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1号令),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形成了基于出资人职责定位,督促指导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体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印发,标志着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并正式实施,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再次修订并实施,2024年,《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印发。因制定依据、监管实际均发生改变,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也需相应进行修订。
在《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考云南、河北等省做法,结合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吸取有关监管企业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形成《管理办法》初稿,随后,征求了应急管理厅、各监管企业、委内各处室意见,经几易其稿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办法。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工作责任、工作要求、工作报告制度、监督管理职责与奖惩、附则等六大部分,共六章五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五条,说明了本办法制定依据、出台目的,列明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对监管企业分类标准。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第六至十三条,明确了监管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列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按照分类要求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第十四至三十三条,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细化了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应上报的内容、程序、时间。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第四十至四十八条,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方式方法予以明确,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情形惩戒方式及内容予以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至五十一条,说明事故分级依据及《管理办法》解释权及生效日期。
三、主要特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紧扣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目标要求,坚持职责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施治,基于分级分类管理,引入主体责任落实报告制度,加强与自治区安委办监督贯通、考核联动,着力推动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过程管控转型。
一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二是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推动监管企业建立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推动监管企业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保障安全投入,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在安全隐患高发领域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