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752568352Y/2009-01875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国资委 文  号 内国资政规字﹝2009﹞60 号
成文日期 2009-04-3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752568352Y/2009-01875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国资委
文  号 内国资政规字﹝2009﹞60 号
成文日期 2009-04-3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30  来源:自治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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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出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008 年10 月28 日通过,自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权益归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产监督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巩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二)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六大在总结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2003 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方式确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企业国有资产法》比较完整地反

映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必将进一步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为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吸收了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基本做法,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必将进一步加快推进

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二、全面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调整对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其调整对象为企业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从企业所涉及的领域看,不仅包括工商企业,还包括金融企业;从企业组织形态上看,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一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二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三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权和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等。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企

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和责任作出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同时,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五)《企业国有资产法》确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的相关规则。选择并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重要职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企业管理者的范围,从品行、任职能力、身体状况等方面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履行

职责的要求作出原则规定。同时,为保障和督促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企业国有资产法》对管理者兼职问题作出限制,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六)《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国有资产法》立足于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作出概括性规定,提出基本要求;同时,对于企业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七)《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相关原则。为充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收益权,《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同时,还就编列预算的收支项目、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编制单位,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的职责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八)《企业国有资产法》强化了国有资产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产相关工作进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还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对有关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各项工作

  (一)立足于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所出资企业要将《企业国有资产法》列为“五五”普法的重点学习内容,企业领导人员要带头组织专题学习,通过专家辅导解读、企业员工自学、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借助企业内部宣传媒体等有效手段,广泛深入宣传《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质内容。在学习宣传过程中,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注重研究分析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二)学习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积极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各所出资企业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自治区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董事会建设为重点,规范权责,理顺关系,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学习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合规决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各所出资企业要严格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上,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以及《内蒙古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程序行使决策权;要充分保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依法维护债权人、企业职工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四)各所出资企业在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过程中,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企业贯彻实施该部法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向自治区国资委反映情况,为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作出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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