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对《关于贯彻落实<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2020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中央企业占有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规定》明确,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本地区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具体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逐渐增加,通过成立基金等方式拉动了我区部分行业或区域经济增长。为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政策要求,掌握我区国有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情况,促进我区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健康发展,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共四项内容。
第一项内容,明确要求落实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审核主体责任。根据谁出资谁登记的原则,要求向有限合伙企业直接出资的区属国有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作为登记责任主体,履行登记职责。多个国有企业分别向同一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别作为登记责任主体。国家一级出资企业作为审核主体,有责任审核所属企业报送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信息。由此夯实登记主体、审核主体责任。
第二项内容,明确了登记主体需要规范办理的登记事项。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登记责任主体需要办理占有、变更、注销登记。其中占有登记是指出资企业通过入伙、受让等方式首次取得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需要办理的登记事项,以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合伙协议等常规登记信息为主。有限合伙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改变、主要经营场所改变、执行事务合伙人改变、经营范围改变、认缴出资额改变等对合伙企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发生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并注销,因出资企业转让财产份额、退伙或出资企业性质改变等导致有限合伙企业不再符合登记要求的情形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项内容,对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时限进行了规定。要求出资企业要在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占有、变更、注销等情形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工作;每年1月31日前,要更新上一年度所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等信息。对于以前年度出资且出资状态持续至2021年1月31日的,要求出资企业应当在此日期前完成占有登记工作。
第四项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要求各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出资企业入伙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权益登记工作监管。第二部分要求有关国家出资企业要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流程,落实登记管理责任,加强登记管理和分析。第三部分强调出资企业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进行相关登记。
【解读】对《关于贯彻落实<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2020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中央企业占有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规定》明确,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本地区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具体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逐渐增加,通过成立基金等方式拉动了我区部分行业或区域经济增长。为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政策要求,掌握我区国有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情况,促进我区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健康发展,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共四项内容。
第一项内容,明确要求落实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审核主体责任。根据谁出资谁登记的原则,要求向有限合伙企业直接出资的区属国有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作为登记责任主体,履行登记职责。多个国有企业分别向同一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别作为登记责任主体。国家一级出资企业作为审核主体,有责任审核所属企业报送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信息。由此夯实登记主体、审核主体责任。
第二项内容,明确了登记主体需要规范办理的登记事项。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登记责任主体需要办理占有、变更、注销登记。其中占有登记是指出资企业通过入伙、受让等方式首次取得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需要办理的登记事项,以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合伙协议等常规登记信息为主。有限合伙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改变、主要经营场所改变、执行事务合伙人改变、经营范围改变、认缴出资额改变等对合伙企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发生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并注销,因出资企业转让财产份额、退伙或出资企业性质改变等导致有限合伙企业不再符合登记要求的情形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项内容,对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时限进行了规定。要求出资企业要在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占有、变更、注销等情形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工作;每年1月31日前,要更新上一年度所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等信息。对于以前年度出资且出资状态持续至2021年1月31日的,要求出资企业应当在此日期前完成占有登记工作。
第四项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要求各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出资企业入伙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权益登记工作监管。第二部分要求有关国家出资企业要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流程,落实登记管理责任,加强登记管理和分析。第三部分强调出资企业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进行相关登记。
2020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中央企业占有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规定》明确,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本地区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具体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逐渐增加,通过成立基金等方式拉动了我区部分行业或区域经济增长。为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政策要求,掌握我区国有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情况,促进我区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健康发展,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共四项内容。
第一项内容,明确要求落实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审核主体责任。根据谁出资谁登记的原则,要求向有限合伙企业直接出资的区属国有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作为登记责任主体,履行登记职责。多个国有企业分别向同一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别作为登记责任主体。国家一级出资企业作为审核主体,有责任审核所属企业报送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信息。由此夯实登记主体、审核主体责任。
第二项内容,明确了登记主体需要规范办理的登记事项。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登记责任主体需要办理占有、变更、注销登记。其中占有登记是指出资企业通过入伙、受让等方式首次取得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需要办理的登记事项,以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合伙协议等常规登记信息为主。有限合伙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改变、主要经营场所改变、执行事务合伙人改变、经营范围改变、认缴出资额改变等对合伙企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发生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并注销,因出资企业转让财产份额、退伙或出资企业性质改变等导致有限合伙企业不再符合登记要求的情形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项内容,对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时限进行了规定。要求出资企业要在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占有、变更、注销等情形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工作;每年1月31日前,要更新上一年度所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等信息。对于以前年度出资且出资状态持续至2021年1月31日的,要求出资企业应当在此日期前完成占有登记工作。
第四项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要求各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出资企业入伙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权益登记工作监管。第二部分要求有关国家出资企业要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流程,落实登记管理责任,加强登记管理和分析。第三部分强调出资企业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进行相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