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14 11:23: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以管资本为主的职能转变要求,进一步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自治区国资委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制定出台了《自治区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自治区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现解读如下: 

  《提示函》突出了事前和事中监管,明确了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风险和问题进行提示,要求企业针对提示事项采取措施,做好风险防控和整改落实工作;《通报》突出了事后监督问责,明确了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已经发生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进行通报,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要求相关企业制定和执行整改方案,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并举一反三、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在认真学习研究国家两个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委监管工作实际,进行了部分改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对适用情形进行了调整。 

  (1)针对《自治区国资监管条例》和国资监管相关政府令,在两个规则中增加了执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不到位的情形。 

  (2)针对企业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中,有的将应由企业自身决策的事项请示国资委,有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要件不全、可研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缺失等问题,在《提示函》中增加了企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恰当、不规范的情形。 

  (3)将《提示函》中“执行国资监管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单列一条,明确为“企业推动改革、发展、管控和党的建设工作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4)增加了巡察监督,并将《提示函》各适用情形次序作了调整。 

  二、对《提示函》《通报》的委内决策、印发流程、发放范围,结合《自治区国资委文件制发管理办法》等实际作了明确和细化。 

  三、将《提示函》《通报》反映的典型、普遍、多发、系统性问题和重大风险事件纳入抽查复核方式中,增加了国资委专项巡察的方式。 

  这两项监管规则的出台,对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资监管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有效促进监管企业提升集团管控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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