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6月,自治区国资委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2012年,自治区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1号令),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形成了基于出资人职责定位,督促指导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体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印发,标志着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并正式实施,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再次修订并实施,2024年,《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印发。因制定依据、监管实际均发生改变,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也需相应进行修订。在《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考云南、河北等省做法,结合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吸取有关监管企业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形成《管理办法》初稿,随后,征求了应急管理厅、各监管企业、委内各处室意见,经几易其稿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办法。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工作责任、工作要求、工作报告制度、监督管理职责与奖惩、负责等六大部分,共六章五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五条,说明了本办法制定依据、出台目的,列明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对监管企业分类标准。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第六至十三条,明确了监管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列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按照分类要求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第十四至三十三条,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细化了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应上报的内容、程序、时间。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第四十至四十八条,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方式方法予以明确,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情形惩戒方式及内容予以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至五十一条,说明事故分级依据及《管理办法》解释权及生效日期。三、主要特点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紧扣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目标要求,坚持职责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施治,基于分级分类管理,引入主体责任落实报告制度,加强与自治区安委办监督贯通、考核联动,着力推动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过程管控转型。一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二是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推动监管企业建立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三是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推动监管企业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保障安全投入,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在安全隐患高发领域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9月8日,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内国资发〔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办法》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办法》出台背景自治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以来,国资委印发《关于做好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资产权字〔2021〕4号),支持区属监管企业利用债券融资有序平稳推动企业深化改革,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扎实保障。2023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国资发产权规〔2023〕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自治区国资委参考“34号文”,为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债券发行行为,落实自治区有关加强债务风险管控方面的要求,助推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结合自治区实际,印发《办法》。二、关于《办法》印发后监管企业发行债券主要变化一是监管范围覆盖面更全,将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等纳入管理范围,实现对各类债券品种的全覆盖;二是审批效率提高,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相比于之前逐笔审批方式,审批频次降低、周期缩短,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债券发行事中事后监管有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债券发行后兑付风险管控要求。三、关于对监管企业内部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的要求应当按照《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单独制订或修订内部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制订或修订后的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债券发行管理原则、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工作流程和内控机制、存量债券管理措施、债券风险防控措施、违规责任追究等内容。于 2023 年 12月31日前将制订或修订后的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经内部决策通过后,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四、关于监管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监管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和内控机制。要求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债券发行审批由监管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子企业扩大永续债规模的原则上报监管企业集团公司批准;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级次低、债券发行利率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五、关于2023年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应做好的重点工作一是学习贯彻《办法》相关要求,吃透文件精神,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二是结合年度财务预算,科学制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2024年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并按要求履行报批及备案程序;三是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名单;四是用好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碳达峰债券等创新品种,服务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五是熟悉并用好自治区国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公司在《办法》印发后,拟于2023年底前发行债券的,应按照《办法》要求,将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通过后发行。
【解读】《内蒙古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月15日,自治区国资委印发了《内蒙古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内国资发〔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说明如下:一、《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有关工作部署落地落实,切实提升各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水平和质量,形成审计大监督格局,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设8章、31条。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范围、内部审计工作含义等。二是内部审计体制机制建设,明确要求监管企业应健全内部审计领导机制,由董事长直接分管,发挥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由集团制定统一的审计计划,加快建设总审计师制度。三是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队伍管理,要求监管企业明确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从源头上提升内审工作质量。四是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要求监管企业组织内部审计机构积极开展国家政策落实情况、领导人经济责任、财务收支、内控体系建设、重点项目及重点工作推动情况等审计工作。五是内部审计程序,对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程序做了详细规定,要求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规范开展审计工作、形成审计底稿、出具审计报告等。六是内部审计成果转化及运用,要求监管企业积极运用内部审计成果,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的依据,健全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机制,确保整改成效。七是责任追究,明确监管企业违反指引有关规定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八是国资委职责,对各监管企业制定审计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持续追踪落实情况,推动监管企业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解读】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做好出资监管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说明,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重大经营风险决策部署,加强国有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进一步提升防范重大资金损失风险能力,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做好出资监管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自治区国资委高度重视出资监管企业资金内控管理,先后在《关于加强出资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通知》(内国资财管字〔2019〕96号)等一系列文件中陆续提出了相关要求。近年来,出资监管企业认真执行资金管理要求,完善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资金活动,资金风险基本可控,但日常监管中也发现,一些国有企业出现资金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支付管理不规范、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个别监管企业甚至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遭受电信网络诈骗事件,暴露出资金内控管理机制不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重缺失的问题。为适应新情况变化,进一步加强出资监管企业资金内控管理,自治区国资委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自治区国资委要求,出资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以提升资金内控有效性为目标,以强化资金内控监督为抓手,以健全资金内控制度体系为保障,落实内控部门的资金监管责任、工作职责与权限,明确监管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要构建构建事前有规范、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评价的工作机制,形成内控部门与专项业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相互协调、运转顺畅、有效监督、相互制衡的工作体系。
《通知》重点强调了四方面要求:一是优化完善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出资监管企业内控部门要在优化完善财务资金制度的基础上,有机结合企业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和经营规模,建立资金内控监管制度,明确资金内控监管工作原则和任务、职责权限和控制程序;严肃资金管理纪律。二是强化资金内控重要环节监管,出资监管企业内控部门要建立资金账户、核心岗位、上岗人员、审批权限、银行印鉴及网银U盾责任人等关键要素管理台账;严格银行账户和网银监管。三是加快推进资金内控信息化建设,出资监管企业内控部门要深度参与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通过完善财务资金运行信息系统权责设置,落实对财务资金风险监督预警职责。四是着力推动资金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各出资监管企业内控工作要坚定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理念,规范评价方法,提升评价质量,促进资金内控体系持续优化;加大资金内控体系监督评价结果在干部管理、考核分配等工作中的运用力度,强化问题整改工作;对因资金内控缺失、未执行资金内控制度等造成资产损失的企业,严肃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解读】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有关说明, 6月14日,自治区国资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办法(试行)》(内国资财管字〔2022〕111号),以下简称《管控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说明如下:一、《管控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出资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建立健全重大经营风险管控机制,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守不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的底线,实现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出资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基本框架《管控办法》共设5章、31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日常管理、责任追究、附则。(一)适用范围。《管理办法》第二条界定了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及其纳入监管企业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明确监管企业是防范化解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责任主体。(二)基本要求。一是监管企业要转变依赖举债融资做大规模的传统观念,按期做好债务清理,减少无效占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严禁违法违规替地方政府融资或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针对重大风险,分别从债务、主营业务、担保、资金角度进行规范,综合不同行业、类型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二是监管企业通过财务快报按月向自治区国资委报送监管企业发债规模、期限等关键信息,开展债券全生命周期滚动监测。三是监管企业严管严控高风险业务,逐步退出非主业、高风险、低毛利的贸易业务,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贸易。(三)日常管理。一是监管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包括债务风险管控、担保管理、资金集中管控等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制度,明确各项重大经营决策相关程序。二是监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及时理清事件情况,编撰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其中,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不同阶段,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三种方式。(四)责任追究。监管企业出现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自治区国资委将下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依规追究责任。
【解读】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操作指引》8月22日,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内国资发〔2022〕15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操作指引》出台背景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体制,规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提高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效率,自治区国资委结合实际情况和日常管理发现的问题,对产权登记管理相关内容进行补充细化说明,制定本指引。二、《操作指引》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操作指引》包含8个部分36条内容以及5个附件,具体如下。(一)主体部分。包括总则、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职责、产权登记程序、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管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和数据分析、产权登记管理监督检查、附则8个部分。一是明确登记管理权限,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审核事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审核事项;二是进一步简政放权,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制定产权登记专用章制度以及刻印登记章,产权登记表核发工作授权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三是细化登记程序要求,从实操角度,细化了产权登记程序和具体要求。四是其他需要注意和强调的事项。(二)附件部分。将“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经济情形释义、企业产权登记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企业产权登记表填报指标说明、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表、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业务办理申请文件模板”5个附件附后,供企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