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有关说明
6月14日,自治区国资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办法(试行)》(内国资财管字〔2022〕111号),以下简称《管控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管控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出资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建立健全重大经营风险管控机制,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守不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的底线,实现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出资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框架
《管控办法》共设5章、31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日常管理、责任追究、附则。
(一)适用范围。《管理办法》第二条界定了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及其纳入监管企业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明确监管企业是防范化解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责任主体。
(二)基本要求。一是监管企业要转变依赖举债融资做大规模的传统观念,按期做好债务清理,减少无效占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严禁违法违规替地方政府融资或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针对重大风险,分别从债务、主营业务、担保、资金角度进行规范,综合不同行业、类型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二是监管企业通过财务快报按月向自治区国资委报送监管企业发债规模、期限等关键信息,开展债券全生命周期滚动监测。三是监管企业严管严控高风险业务,逐步退出非主业、高风险、低毛利的贸易业务,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贸易。
(三)日常管理。一是监管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包括债务风险管控、担保管理、资金集中管控等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制度,明确各项重大经营决策相关程序。二是监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及时理清事件情况,编撰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其中,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不同阶段,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三种方式。
(四)责任追究。监管企业出现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自治区国资委将下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