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说明

发布时间:2022-06-30 17:25:4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6月13日,自治区国资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区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内国资发〔202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区属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

《管理办法》共设7章、32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程序和权限、反担保、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附则。

(一)适用范围的界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界定了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的非金融类区属企业。

(二)基本要求。一是严格限制担保规模,明确了区属企业的累计融资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二是基于同股同权、控制风险原则,强调了区属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严控对高风险子企业担保,严控对子企业超股比担保。

(三)程序和权限。一是区属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二是对于例外事项,集团董事会需要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审批,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四)反担保要求。区属企业的融资担保,必须由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在担保业务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通过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确保担保方追偿权的实现,防止担保业务风险造成区属企业内部资产的外流。

(五)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求区属企业明确融资担保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的基础管理,担保预算由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批。通过财务快报每月向自治区国资委报送担保监测数据,不得瞒报漏报。

(六)责任追究。区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办发〔2017〕4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隐性担保。企业提供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函、支持函等函件是否具有担保效力,需要企业法律部门根据具体条款进行判定,具有担保效力的则属于隐性担保。

(二)关于集团内子企业之间担保管理要求。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需经区属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三)关于对金融子企业担保管理要求。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需经区属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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